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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进一步规范节庆类营业性演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7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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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政府或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承办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类营业性演出。

  二是规范各种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和运作,加强申报审批管理,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东盟和广西、自治区”等字样。举办节庆类营业性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展、之夜、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三是确保文化安全及内容掌控安全,维护演出市场良好秩序。未经审核不得以文化节庆和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名义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凡以售票或接受赞助、广告宣传、产品促销及其他营利方式组织的文化节庆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演出,按照营业性演出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是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未经审批擅自预订、销售演出活动门票的,将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严厉查处淫秽色情演出活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查验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核验文艺表演团体、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厉打击淫秽色情演出活动,依法整治低俗演出宣传。(记者 尹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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