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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升级 完善原产地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8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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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黄文辉)经过一年多的四轮谈判,昨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自贸区升级协定书,通过升级原产地规则和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货物贸易发展,推动实现202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目标。

11月22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东盟十国部长分别代表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政府,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下称《议定书》)。

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议定书》是中国在现有自贸区基础上完成的第一个升级协议,是对原有协定的丰富、完善和补充,将推动实现2020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目标,并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

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零关税已经覆盖了双方90%—95%税目的产品,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很高。该负责人介绍称,双方在此次升级谈判中,主要通过升级原产地规则和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货物贸易发展。

中国—东盟自贸区现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以“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为主,标准比较单一,原产地的认定也比较复杂。此次升级,双方同意对绝大部分工业品同时适用“4位税目改变”和“区域价值百分比40%”标准,涉及到3000多种产品,包括矿物、化工、木材纸制品、贱金属制品、纺织品和杂项制品等产品,其中有许多都是中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品。

“这两种原产地标准,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这将大大便利有关企业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该负责人称。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向财新记者表示,“区域价值百分比40%”是商品享受零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本区域增值占商品总价值40%,视为本区域产品,区域内跨国贸易零关税。

梅新育指出,“4位税目改变”是商品分类,规定哪些海关税则上各税目商品关税待遇,统一税则。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解释称,完整的税则号通常是8位,四位税目指的是前4位,4位税目改变就是由一个4位税目变成了另一个4位税目。

任清指出,在货物生产用到非原产材料例如从日本进口的材料时,如果材料属于一个4位税目而加工后的成品货物属于另一个4位税目,成品货物构成原产货物,享受FTA下的优惠关税。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关协定原来未包含这方面的内容,此次升级谈判纳入了相关内容。双方同意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手续,确保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

服务贸易领域,根据《协定书》中国在集中工程、建筑工程、证券、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等部门做出改进承诺。东盟各国在商业、通讯、建筑、教育、环境、金融、旅游、运输等8个部门的约70个分部门向中国做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双方具体改进措施包括扩大服务开放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扩大经营范围,减少地域限制等。

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在农业、渔业、林业、信息技术产业、旅游、交通、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和环境等10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并将跨境电子商务合作纳入《议定书》,通过加强信息交流以促进双方的贸易和投资。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议定书》规定,在中国和至少一个东盟成员书面通知东盟秘书处已完成内部程序的条件下,《议定书》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最大自贸区,于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从2002年的548亿美元增长至2014年的4804亿美元,增长近9倍;双向投资从2003年的33.7亿美元增长至2014年的122亿美元,增长近4倍。目前,中国是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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